(2016)鄂0625执恢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林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林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恢8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吴某、林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二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10日将被执行人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