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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告吴建育、吴乌勉、李发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吴建育,吴乌勉,李发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002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张乙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明,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建育,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乌勉,女,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发扬,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与被告吴建育、吴乌勉、李发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057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珊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