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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巴彩云与巴秋友、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彩云,巴秋友,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巴彩云,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巴秋友,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李春华,女,1964年5月9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彩云与被执行人巴秋友、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巴秋友、李春华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巴彩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