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9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972号之三原告:孔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孔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88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邸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