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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月梅、李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梅,李海玲,卓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吴月梅,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李海玲,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卓剑,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申请执行人吴月梅与被执行人李海玲、卓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玲、卓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月梅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000元,执行费1925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海玲、卓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海玲、卓剑的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被执行人李海玲、卓剑名下共同共有一套房产,现已被我院查封,由于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海玲、卓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