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全冬与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冬,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162号申请人张全冬,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王横排,该公司董事长。张全冬申请执行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全冬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