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宏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87号祥福公寓1-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51004976E。法定代表人:秦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春勇,该公司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黄宏飞,男,1986年11月12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两套房产,目前正在处置当中。因办案期限将近,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志丹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