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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卢凯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卢凯旋,楼一芳,卢英杰,吴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志国。被执行人卢凯旋。被执行人楼一芳。被执行人卢英杰。被执行人吴国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卢凯旋、楼一芳、卢英杰、吴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80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3执13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