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崔维武申请执行王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维武,王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维武,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振伟,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崔维武与王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振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