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少银、伍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少银,伍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负责人:杨建军,行长。被执行人:梁少银,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伍于民,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梁少银、伍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少银、伍于民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920.84元、利息424.2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截止至2015年10月12日的逾期利息为7513.17元;从2015年10月13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21920.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3.2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少银所有车牌号码为粤E×××××及粤Y×××××的车辆,以上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变现处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346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无法作变现处理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2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锐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