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成芳与贾双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芳,贾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芳,女,汉族,生于1948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贾双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张成芳与贾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双林名下有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双林所有的川RZXX**号大阳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