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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成芳与贾双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芳,贾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芳,女,汉族,生于1948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贾双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张成芳与贾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双林名下有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双林所有的川RZXX**号大阳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