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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1,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驾驶辽F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鹤大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港市椅圈镇高桥村路段处,因未查明前方道路情况,撞站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葛某某,致葛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葛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证言、车辆痕迹检验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122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120查询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金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