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金龙、余配华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龙,余配华,石旺保,黎振江,吴学文,熊兆平,周彩虹,陈典喜,何郑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龙,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配华,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旺保,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松,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振江,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友,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文,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熊兆平,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求文,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彩虹,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石焰,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典喜,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宿松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郑重,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王金龙、余配华、石旺保、黎振江、吴学文、熊兆平与被上诉人周彩虹、陈典喜、何郑重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金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7元和上诉人吴学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7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金 京审 判 员 高 平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