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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万昌亮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昌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206号罪犯万昌亮,男,1991年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阳新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罪犯万昌亮曾因犯抢劫罪,于二○一二年三月六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发现漏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昌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浙刑二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五年五月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万昌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554分。本次执行财产刑15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2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万昌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万昌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昌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