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罗某某白某某安某某刘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罗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安某某,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425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安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罗某某,白某某,安某某,刘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