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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6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鞠某与章丘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章丘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6867号原告鞠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靖相鹏,男,生于1963年8月22日,汉族,居民,章丘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鞠某某与被告章丘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光福,被告章丘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滕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官庄街道办事处青野村的居民,在本村有宅基地一处,并自建房屋。自2008年开始我居住的房屋出现严重裂痕,居住存在不安全因素。根据我村村民房屋斑裂的不同情况,2010年3日,官庄街道办事处、青野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委托山东科技大学开采损害技术鉴定研究中心对青野村居民房屋斑裂原因进行了鉴定研究,鉴定结论是位于村北部的被告煤矿采空区是造成北部居民房屋斑裂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的房屋斑裂更加严重,原、被告就房屋斑裂赔偿处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房屋损失(损失数额待鉴定后确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不能证明本案所涉房产系原告所有,原告的父亲鞠学森还在,尚有其他子女,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本案属于政府拆迁安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自2008年便知道房子存在受损的情况,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原告不能证明其房屋损坏与我公司存在关联性。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青野村,1993年12月10日,本村村民鞠学森申请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1994年5月1日原章丘县村镇建设办公室颁发山东省村镇农民建房许可证,准许鞠学森建房,房产于1996年建成。本案所涉房产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宅基地申请表、村镇农民建房许可证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之诉为财产损害赔偿,原告鞠某某应当对涉案财产拥有所有权,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但涉案房产并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没有房产证,且所涉房产自建成后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何时取得房产证已不具有可期待性。因涉案房产建成后未办理房产登记,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应是在房产登记后,方能认定所有权人,现原告起诉要求对涉案房屋损害赔偿,主体欠当,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孟庆谱人民陪审员  李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