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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范永祁与吴联榕、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祁,吴联榕,赖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216号原告:范永祁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吴联榕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告:赖春梅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原告范永祁与被告吴联榕、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永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联榕、赖春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永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吴联榕、赖春梅归还范永祁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其与吴联榕因生意往来而相熟。吴联榕与赖春梅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2日,2014年8月2日、2014年9月2日、2014年12月13日,吴联榕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其借款40000元、40000元、20000元、2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半年,其均在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现金交给吴联榕。2014年12月22日,吴联榕对前述共计120000元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2月5日、2016年1月7日、2016年4月5日,吴联榕又分别向其借款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半年,其在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现金交给吴联榕。2016年4月5日,吴联榕对前述60000元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前述所有借款,吴联榕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份。2016年9月26日,吴联榕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半个月,月息3分,其扣��半个月利息300元后通过银行账户转款19700元至吴联榕账户,此后,吴联榕陆续支付900元利息。2016年12月24日晚吴联榕、赖春梅离家出走,逃避债务,现失去联系。吴联榕、赖春梅未答辩。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范永祁与吴联榕因生意往来而相熟,吴联榕、赖春梅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2日,2014年8月2日、2014年9月2日、2014年12月13日,吴联榕分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范永祁借款40000元、40000元、20000元、2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半年,范永祁均在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现金交给吴联榕借款,吴联榕收到款项后,分别向范永祁出具借条。2014年12月22日,吴联榕对前述4笔借款共计120000元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2015年12月5日、2016年1月7日、2016年4月5日,吴联榕又分别向范永祁借款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半年,范永祁亦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现金交给吴联榕,吴联榕收到款项后分别向范永祁出具借条。2016年4月5日,吴联榕对前述3笔借款共计60000元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借期5个月。前述7笔借款,吴联榕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份。2016年9月26日,吴联榕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范永祁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半个月,月息3分,范永祁扣除半个月利息300元后通过银行账户转款19700元至吴联榕账户,此后,吴联榕陆续支付900元利息。现范永祁以吴联榕、赖春梅外逃躲债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范永祁提供的借条、存款明细账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吴联榕、赖春梅婚姻关系登记表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联榕向范永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范永祁在出借时预扣利息且按月利率3%收取利息,吴联榕超出部分的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经核查,截止至2016年11月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190538.44元(详见附表),吴联榕应予归还该款并支付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范永祁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吴联榕、赖春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吴联榕、赖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联榕、赖春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范永祁借款本金190538.44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利息;二、驳回范永祁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吴联榕、赖春梅负担4263元,由范永祁负担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东英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人民陪审员  黄满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阙文利附表:原告范永祁诉被告吴联榕、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息明细表1、2013年8月22日借款40000元,实际借款本金38800元,月息3分。单位:元时间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多于支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13.08.22-2014.02.213880069846000388002014.02.22-2014.08.213880069847200216385842014.08.22-2015.02.21385846945.127200254.8838329.122015.02.22-2015.08.2138329.126899.247200300.7638028.362015.08.22-2016.02.2138028.366845720035537673.362016.02.22-2016.08.2137673.366781720041937254.362016.08.22-2016.11.2137254.363352.93600247.137007.26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该笔借款本金为37007.26元。2、2014年8月2日借款40000元,实际借款本金38800元,月息3分。单位:元时间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多于支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14.08.02-2015.02.013880069846000388002015.02.02-2015.08.013880069847200216385842015.08.02-2016.02.01385846945.127200254.8838329.122016.02.02-2016.08.0138329.126899.247200300.7638028.362016.08.02-2016.11.0138028.363422.553600177.4537850.91截止到2016年11月1日,该笔借款本金为37850.91元。3、2014年9月2日借款20000元,实际借款本金19400元,月息3分。单位:元时间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多于支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14.09.02-2015.03.011940034923000194002015.03.02-2015.09.011940034923600108192922015.09.02-2016.03.01192923472.563600127.4419164.562016.03.02-2016.09.0119164.563449.623600150.3819014.182016.09.02-2016.11.0119014.181140.85120059.1518955.03截止至2016年11月1日,该笔借款本金为18955.03元。4、2014年12月13日借款20000元,实际借款本金19400元,月息3分。单位:元时间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多于支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14.12.13-2015.06.121940034923000194002015.06.13-2015.12.121940034923600108192922015.12.13-2016.06.12192923472.563600127.4419164.562016.06.13-2016.11.1219164.562874.683000125.3219039.24截止至2016年11月12日,该笔借款本金19039.24元。5、2015年12月5日借款30000元,实际借款本金29100元,月息3分。单位:元时间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多于支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15.12.05-2016.06.042910052384500002016.06.05-2016.11.04291004365450013528965截止到2016年11月4日,该笔借款本金为28965元。6、2016年1月7日借款20000元,实际借款本金19400元,月息3分。单位:元时间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多于支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16.01.07-2016.07.0619400349230000194002016.07.07-2016.11.0719400232824007219328截止至2016年11月7日,该笔借款本金19328元。7、2016年4月5日借款10000元,实际借款本金9700元,月息3分。单位:元时间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多于支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16.04.05-2016.10.04970017461500097002016.10.05-2016.11.04970029130099693截止至2016年11月4日,该笔借款本金9693元。8、2016年9月26日借款20000元,实际借款本金19700元,月息3分。单位:元时间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多于支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16.09.26-2016.11.2419700118290019700截止至2016年11月23日,该笔借款本金19700元。上述第1-8笔借款,截止至2016年11月,借款本金共计37007.26+37850.91+118955.03+19039.24+28965+19328+9693+19700=190538.44(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附申请执行条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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