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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87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王臻、张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臻,张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870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无锡市五爱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83589373-2)。负责人:周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男,该行员工。被告:王臻,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张叶,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王臻、张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薛 耀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人民陪审员 陈淑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云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