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甘初章、罗清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浏阳市强泰包装厂,梁忠树,张小珍,彭小平,周英发,甘初章,罗清平,冯佑文,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王跃辉,浏阳市佳祥彩箱厂,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9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责人易显江。被执行人浏阳市强泰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冯佑文。被执行人梁忠树,男。被执行人张小珍,女。被执行人彭小平,女。被执行人周英发,男。被执行人甘初章,男。被执行人罗清平,女。被执行人冯佑文,男。被执行人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法定代表人周英发。被执行人王跃辉,女。被执行人浏阳市佳祥彩箱厂。法定代表人梁忠树。被执行人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法定代表人甘初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甘初章、罗清平、周英发、彭小平、粱中树、张小珍、冯佑文、王跃辉、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浏阳市佳祥彩箱厂、浏阳市强泰包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浏阳市合盛纸箱厂有厂房及附属设施,因其他案件正在依法拍卖中;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不对联保责任人追究责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因主债务人的财产因其他案件正在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如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