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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罗秀珍、刘永强、刘红、刘勇、刘永青、刘永平、刘永山与弥勒市弥阳镇小塘村委会大麻塘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珍,刘永强,刘红,刘勇,刘永青,刘永平,刘永山,弥勒市弥阳镇小塘村委会大麻塘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636号原告:罗秀珍,女,生于1949年11月2日,苗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刘永强,男,生于1965年11月13日,苗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刘红,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苗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刘勇,男,生于1971年10月28日,苗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刘永青,男,生于1973年9月5日,苗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刘永平,男,生于1976年3月27日,苗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刘永山,男,生于1978年7月21日,苗族,农民,住弥勒市。上列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方,云南八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弥勒市弥阳镇小塘村委会大麻塘村民小组。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小塘村委会大麻塘村。代表人张红云,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罗秀珍、刘永强、刘红、刘勇、刘永青、刘永平、刘永山与被告弥勒市弥阳镇小塘村委会大麻塘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罗秀珍、刘永强、刘红、刘勇、刘永青、刘永平、刘永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秀珍、刘永强、刘红、刘勇、刘永青、刘永平、刘永山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珍、刘永强、刘红、刘勇、刘永青、刘永平、刘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1元,由原告罗秀珍、刘永强、刘红、刘勇、刘永青、刘永平、刘永山负担(已批准免交)。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林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