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立海与徐玉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海,徐玉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512号原告:徐立海,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金会(原告之妻),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锋,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玉春,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橡胶制品四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冲,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星(被告之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科展光电有限公司职工,住。(特别授权)原告徐立海与被告徐玉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