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蓝马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益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蓝马出租车有限公司,阳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2182号原告株洲蓝马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启宇,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谭辉,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原告株洲蓝马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蓝马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蓝马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蓝马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蓝马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晓华人民陪审员 朱双明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