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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乙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张某乙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563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XX安,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乙。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乙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田某某。审判员 霍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