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乙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张某乙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563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XX安,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乙。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乙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田某某。审判员 霍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