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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淑连与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连,周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4号原告:徐淑连,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进,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徐淑连为与被告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周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淑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4月19日,被告周进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淑连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