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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特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召方、朱绍金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召方,朱绍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41号申请人:冯召方,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人:朱绍金,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申请人朱绍金、冯召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绍金、冯召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朱绍金赔偿冯召方: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合计70000元;二、付款方式:双方自调解协议签订偶付款12500元,以后每月15日前付款2500元,直至付完70000元;三、冯召方、朱绍金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