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小毛与中山市中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毛,中山市中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424号原告:李小毛,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中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89号前商铺4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毛诉被告中山市中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书面通知原告李小毛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09元。但原告李小毛至今仍未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毛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梅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