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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元满诉刘红权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满,刘红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962号原告:石元满。被告:刘红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元满与被告刘红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红权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朱海兰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