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元满诉刘红权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满,刘红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962号原告:石元满。被告:刘红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元满与被告刘红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红权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朱海兰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