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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02行初16号原告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人民南路95号。法定代表傅仲亮,总经理。被告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兴县行政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杨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建平,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桂华,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桂琴,女,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许智斌,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桂琴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盛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人民陪审员  费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