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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恒骏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雕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恒骏装饰材料经营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雕装饰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191号原告:沙坪坝区恒骏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01号,注册号500106605178833。经营者:张学进,男,1973年5月1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雕装饰材料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经营者:田鸿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坪坝区恒骏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雕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恒骏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交纳3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坪坝区恒骏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