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鲁学海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83号被执行人鲁学海,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B区二委*组***号,证件号码230622197810218112。鲁学海诈骗罪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学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鲁学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鲁学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