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牛绅鹏与西海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绅鹏,西海涛,贾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3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牛绅鹏,男,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西海涛,男,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贾桂强,男,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牛绅鹏与被执行人西海涛、贾桂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绅鹏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西海涛、贾桂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牛绅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海涛、贾桂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怀斌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