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顾海波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海波,男,住泗阳县。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泗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海波犯盗窃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顾海波至泗阳县众兴镇窃取喜玛德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100余元。所盗电动车已被追回。认为被告人顾海波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顾海波判处罚金。被告人顾海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海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海波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