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波、陈段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陈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刘波,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陈段辉,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2016)湘0104民初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段辉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段辉的银行存款114641.6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4641.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