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39号原告: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催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年,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余留贵,董事长。原告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