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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和麻方冬;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麻方冬,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885号原告: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红,系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方冬,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米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麻方冬和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宝山审 判 员  张大勇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丽丽????????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