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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陆嘉佳与天津市金环球运业有限公司、高亚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嘉佳,天津市金环球运业有限公司,高亚坤,天津天天盛快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82354号原告:陆嘉佳,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环球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33号。企业注册号:120103000008886.法定代表人:薛桂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志,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萍,该公司职工。被告:高亚坤,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天津天天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工业区211号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负责人:闵思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嘉佳诉被告天津市金环球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球公司)、高亚坤、天津天天盛快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霍XX,被告金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季文志、侯吉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雨波,被告金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亚坤、天津天天盛快递有限公司、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各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893.04元、残疾赔偿金14322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312.25元、鉴定费234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209769.49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7日23时08分,刘伟驾驶津A×××××号柯斯达牌黄色大型普通客车沿中环西路由南向北以79.2公里每小时速度行驶至西四道交口时,遇高亚坤驾驶赣F×××××号五十铃牌白色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以49.5公里每小时速度驶来,刘伟驾驶的车前部左侧与高亚坤车右侧碰撞,致高亚坤车侧翻,造成高亚坤、刘伟及刘伟车上乘车人原告等其他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空港经济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伟、高亚坤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等乘车人不承担责任。赣F×××××号机动车所有人为天津天天盛快递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津A×××××号客车所有人为金环球公司,刘伟系司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行驶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户口页、出生证明、子女抚养费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被告金环球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鉴定意见书。因为原告在鉴定时,治疗并未终结。对于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原告所在的用人单位已经代替原告向我方进行赔偿。原告存在挂床不办理出院手续的问题,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得到赔付。该起交通事故的6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个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均已经在贵院其他审判部门解决完毕。原告所在的用人单位已经为原告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理赔在进行中。原告不能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金环球公司提供2016津0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被告保险公司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主要内容为:事故认定无异议,投保车在保险期限内,同意赔偿合理合法损失。事故产生多个伤者,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请法院在保险限额内扣除。原告起诉的各项费用数额过高,部分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高亚坤、天津天天盛快递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23时08分,刘伟驾驶津A×××××号柯斯达牌黄色大型普通客车沿中环西路由南向北以79.2公里每小时速度行驶至西四道交口时,遇高亚坤驾驶赣F×××××号五十铃牌白色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以49.5公里每小时速度驶来,刘伟驾驶的车前部左侧及左侧与高亚坤车右侧碰撞,致高亚坤车侧翻,造成高亚坤、刘伟及刘伟车上乘车人原告等其他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空港经济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伟、高亚坤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等乘车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指定医院就医,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器具辅助费等费用均由原告所在的用人单位垫付。原告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本院其他审判部门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金环球公司,要求金环球公司赔偿其为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2016津0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认定,原告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原告认定工伤,并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种费用,且等待原告伤残等级认定后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公民有权利选择权利主张的具体方式和理由。然,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及具体的法律法规,民事赔偿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即对公民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填补以达到利益的平衡。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原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关系为原告垫付各项费用,并依法申报及认定工伤,从已有的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可以得知,原告的工伤保险理赔正在进行。本院对原告当庭释法后,原告仍未提供工伤保险理赔的具体情况,仍坚持主张伤残赔偿金等侵权损害赔偿。本院无法核实,若继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决,则存在与工伤理赔重合的风险,违反了损失填补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侵权诉讼,本院不予审理。原告可待工伤理赔完结后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进行比较,就两者的差额部分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