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等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198号原告:刘某,女,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兴业电器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李某,男,194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兴安岭地区防火指挥部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徐某,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无职业,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李某与被告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刘某、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计3341元,由原告刘某、李某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晓慧书 记 员 季晓晶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