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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锁太与徐鑫、辉县市百泉副食品加工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锁太,徐鑫,辉县市百泉副食品加工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967号原告赵锁太,男,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徐鑫,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百泉副食品加工厂,住所地辉县市百泉桥西。负责人徐庆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学峰。原告赵锁太诉被告徐鑫、辉县市百泉副食品加工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锁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锁太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锁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锁太负担。审判员  翟同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