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蕴皙与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蕴皙,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异17号案外人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校街30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齐,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韩蕴皙,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蕴皙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对查封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27号,预售证号xxx号商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润泰公司称,2009年1月10日,案外人润泰公司向被执行人华联公司购买了位于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27号商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使用经营。去齐齐哈尔市产权处办理产权时才得知该商铺已被我院于2012年7月31日查封,因该商铺与建华法院受理的诉争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法院要求解除对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27号商铺的查封。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华联公司在我院有多起案件待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依职权作出﹝2011﹞建执字第000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华联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27号商铺,预售证号xxx。案外人润泰公司提供了争议房产的房屋买卖协议,证明华联公司已于2009年1月10日将争议房产出售给案外人润泰公司。本院认为,华联公司与润泰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在先,法院查封该商铺的时间在后,虽然润泰公司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查封该商铺时,华联公司已经将商铺出售给了润泰公司并付清了全款,且该商铺与本院受理的诉争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故对于案外人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27号商铺(预售证号xxx)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董秀红人民陪审员 曾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