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电磁线有限公司、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电磁线有限公司,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北井子镇。法定代表人温峻,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仲卿,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椅圈镇高桥村葛岚组。法定代表人刘作涛,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电磁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7290.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2140元,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99430.2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