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锋与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32381-0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锋与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小区北组团22幢2单元201号(房产权证号:2009047**)、22幢2单元301号(产权证号2009047**)、22幢2单元302号(产权证号:2009047**)、22幢2单元402号(产权证号:200904706)四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