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洪光与杜艳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光,杜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13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光,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杜艳阳,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本院在执行李洪光与杜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6年12月,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3、2017年4月1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杜艳阳名下的位于本市世贸汉之源南区F区12#2-2104室的房产,上述房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过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房产进行处置。4、2017年4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