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广华与辽宁宏沃道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华,辽宁宏沃道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华,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凤城市大堡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宏沃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大街38-2-8号。法定代表人:祁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广华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宏沃道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广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广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广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广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姜艳艳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大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