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思田与谭文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田,谭文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83号之三原告:周思田,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文润,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思田与被告谭文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周思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思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35元,减半收取计1667.5元。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陈国立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