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洪伟、臧恒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洪伟,臧恒强,郑龙龙,郑合玉,郑克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030号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2Q75X,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顾涛,董事长。被告:郑洪伟,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臧恒强,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郑龙龙,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郑合玉,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郑克光,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洪伟、臧恒强、郑龙龙、郑合玉、郑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