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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康芳芳与黄冬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芳芳,黄冬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51号原告康芳芳,女,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黄冬珠,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芳芳诉被告黄冬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芳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芳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康芳芳承担。审 判 长  曾志刚人民陪审员  严水丹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