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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双喜、邹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双喜,邹亚丽,庞燕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874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丽娜,该联社桐丘中路分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英民,该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双喜,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邹亚丽,女,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庞燕玲,女,1983年11月29日生,佤族,住扶沟县。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扶沟信用联社)与被告杜双喜、邹亚丽、庞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扶沟信用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扶沟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富审 判 员  罗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耀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