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双喜、邹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双喜,邹亚丽,庞燕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874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丽娜,该联社桐丘中路分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英民,该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双喜,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邹亚丽,女,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庞燕玲,女,1983年11月29日生,佤族,住扶沟县。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扶沟信用联社)与被告杜双喜、邹亚丽、庞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扶沟信用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扶沟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富审 判 员 罗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耀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