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邬容容与邓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容容,邓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邬容容,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邓有坤,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邬容容与被执行人邓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有坤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邬容容18973.4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邬容容与被执行人邓有坤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邬容容与被执行人邓有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邓有坤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邬容容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在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