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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唐大彬与谢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大彬,谢德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0504执233号之二(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唐大彬,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谢德高,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德高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家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