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执异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754号案外人:蒲玉英,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人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西楼3楼306、307号。法定代表人:龚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黔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蒲玉英于2017年3月30日对执行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xx号xx栋xx层x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蒲玉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蒲玉英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玉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邱家德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巧 关注公众号“”